(2014)全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倪太佩与全州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太佩,全州县人民政府,灌阳县物质局驻全州转运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全行初字第33号原告倪太佩,农民,(下简称原告)。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下简称被告)。法定代表人蒋昌桂,县长。第三人灌阳县物质局驻全州转运站。原告不服被告全国用(1997)字第0101014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未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应诉、参加诉讼通知书之前,原告以本案需与另案的结果为据,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定亮人民陪审员 唐仕军人民陪审员 邓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