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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