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4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林光伦与林利、王方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伦,林利,王方兵,朱永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4920号原告林光伦,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孝来,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利,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方兵,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县。被告朱永容,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光伦与被告林利、王方兵、朱永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光伦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光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林光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光伦负担。审判员 王 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祝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