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执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珍,邓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罗伟珍,男,汉族。被执行人:邓伟强,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伟珍与被执行人邓伟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伟强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罗伟珍偿还垫付款及利息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伟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伟强目前在本院辖区内无适于本案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肇端民四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炽文代理审判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郭 锦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