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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曾召齐强奸罪,曾召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召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82号罪犯曾召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五刑初字第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召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曾召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蚌刑终字第0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曾召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召齐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召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召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