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周民初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614-1号原告:徐某某,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宫某某,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