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614-1号原告:徐某某,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宫某某,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