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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石家庄市新世纪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石家庄市新世纪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世纪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红生。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石家庄市新世纪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即(2013)矿行非执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8日提出书面撤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申请执行,本案按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