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民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梅炼与陈和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炼,陈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188号原告梅炼,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和平,男,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炼诉被告陈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炼不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炼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瑞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