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柏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胜刚与贵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柏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郭胜刚,男,195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贵平江,男55岁,汉族,农民,柏乡县人。原告郭胜刚与被告贵平江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郭胜刚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瑞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