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中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黄献功与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献功,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中民初字第24号原告黄献功,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秉明,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道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立军,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献功诉被告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献功的委托代理人高秉明,被告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500万元,利率为月息2%,期限15天,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20日。被���以自有的武房权证字第××号,面积22678.15平方米的房产作了抵押,但未登记。原告依约于2013年12月5日将50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至还清之日;2、确认原告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辩称,借款是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该借款。利息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给付。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的主张和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复印件),证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20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逾期按3%计算,利息税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借款以武威市浙江村实业公司名下房屋作为抵押,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第××号,其中面积22678.15平方米。2、个人存款凭条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依照合同于2013年12月5日给被告打款500万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500万元,期限15天,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20日,按实际到款时间算起,利息为月息2%,从甲方资金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逾期按月息3%计算,利息税由被告承担。被告以自有的武房权证字第××号,面积22678.15平方米的房产作了抵押,但未登记。原告依约于2013年12月5日将50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至还清之日;确认原告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认为,原告黄献功与被告武威���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人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借款人的义务,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但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虽约定被告以自有的武房权证字第××号,面积22678.15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但因抵押物系城市房产,原、被告对该房产未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协议未生效,原告要求确认原告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黄献功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限于判决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545元。由被告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000元,原告黄献功负担1545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忠清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八日书 记 员 贺建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