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8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唐彪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8933号罪犯唐彪,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2004)西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以(2004)云高刑复字第84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六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503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九年二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21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一年五月十日、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二○一三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唐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