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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文海与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海,杨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尚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张文海,农民。被告杨忠,农民。(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海诉被告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海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