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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正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华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