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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杰峰与广饶县盛通实业有限公司、董金祥、刘怀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峰,广饶县盛通实业有限公司,董金祥,刘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478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峰。被执行人广饶县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乡驻地。法定代表人董燕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金祥。被执行人刘怀义。本院执行的王杰峰与广饶县盛通实业有限公司、董金祥、刘怀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296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广饶县盛通实业有限公司、董金祥、刘怀义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王杰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金广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海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