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刑初字第4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4)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显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邱彩花等人以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金岙村勤奋路90弄31号对面其住处为据点,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并接受投注,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接受陈从广、龙福涛、谢某、瞿某、王某、谭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为100000余元,获利累计5000余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邱彩花(已判刑)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金岙村勤奋路90弄31号对面其居住的出租房内设立“六合彩”投注点,销售“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2013年6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邱彩花,同时扣押投注清单、账本等物及投注款人民币15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931元。至被查获之日止,刘某甲、邱彩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从中获得提成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从2013年正月开始,其伙同妻子邱彩花在居住的出租房内一起销售“六合彩”。2、同案犯邱彩花的供述,供认2013年1月份开始,其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内接受“六合彩”投注,总计销售了64期“六合彩”,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104940元,报给上家收取5%的提成,其获利5000余元,被查获当晚,其收取三人的“六合彩”投注分别为100元、40元、10元。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8月20日20时许,其和谭某分别通过电话向刘某甲投注“六合彩”,中奖后刘某甲未兑现;刘某甲和他的妻子邱彩花原来在金岙村出租房内搞“六合彩”,其从2013年正月以后陆续在刘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后邱彩花被抓,其就通过电话向刘某甲下注;其在银行碰到刘某甲时,看到刘某甲打款给上家。4、证人谭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8月20日21时许,其和王某分别通过电话向刘某甲投注“六合彩”,中奖后刘某甲未兑现;其从2013年正月开始通过电话在刘某甲处投注“六合彩”,当时刘某甲是和他的妻子邱彩花一起搞“六合彩”,刘某甲通过电话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邱彩花在家写单子,后来邱彩花被抓。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刘某甲的弟弟,陈从广曾在刘某甲处投注“六合彩”,欠刘某甲钱,所以其到陈从广处拿钱;其从刘某甲处听说,刘某甲在邱彩花被抓后还在金岙村收取他人“六合彩”赌注,他人中奖后,刘某甲没有兑现奖金跑掉了。6、证人陈从广的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2月底至同年6月陆续在刘某甲处投注“六合彩”,一般通过电话与刘某甲联系,之后刘某甲会过来与其结账,刘某甲的妻子在家收别人的小额投注、给别人写投注单,其在刘某甲家玩时有看到刘某甲将投注报给上家;其现在还欠刘某甲“六合彩”的钱,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过来要其还欠款;其听说刘某甲妻子被抓后,刘某甲还在收取“六合彩”投注,别人中奖后,刘某甲还跑掉了。7、证人龙某、瞿某、谢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明其于2013年6月4日,在邱彩花处投注“六合彩”100元、40元、10元的事实。8、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查获刘某甲、邱彩花经营的“六合彩”投注点的具体情况及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5081元及投注清单等物的事实。9、投注清单、账本的照片,证明刘某甲、邱彩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100000余元的事实。10、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邱彩花受刑事处罚的情况。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系被动归案。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经营额达人民币10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大部分违法所得已追缴,故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洁茜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