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文彬与陆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彬,陆小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陈文彬,男,194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陆小中,男,成年,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彬诉被告陆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彬于2014年5月28日以原告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彬撤回起诉。审判员 施惠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