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民一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臧占义与臧小雷、臧增良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小雷,臧占义,臧增良,臧跃德,马效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一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小雷。委托代理人王义,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占义。委托代理人闫英俊。原审被告臧增良。原审被告臧跃德。原审被告马效勋。上诉人臧小雷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国光审 判 员 楚国华代理审判员 胡贤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