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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荆州市川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州市川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城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荆州市川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荆州市川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50005322318204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记载: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27日,票面金额600000元,出票人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荆州市川海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建行襄阳襄城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荆州市川海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人开户行:建行荆州玉桥支行;账号42×××57)。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熊文英审 判 员  宋 琪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饶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