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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利军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交通局、洛阳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分局、洛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利军,洛阳市洛龙区交通局,洛阳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分局,洛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李学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权长胜,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分局。法定代表人:高卫东,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焦江波,该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许光宇,任处长。委托代理人:权长胜,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责人:罗智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垚武,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利军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交通局、洛阳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分局、洛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利军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利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陈利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书贵审判员  吴健莉审判员  黄义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一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