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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国强,高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邢国强,农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高二林,成人,农民,现在阜草收费站对过经营大广物流。本院在执行邢国强申请执行高二林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国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大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常振耀审判员  吕元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