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国强,高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邢国强,农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高二林,成人,农民,现在阜草收费站对过经营大广物流。本院在执行邢国强申请执行高二林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国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大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常振耀审判员 吕元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