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南民初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袁宜昌与袁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宜昌,袁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232号原告袁宜昌。委托代理人陈俊夫。被告袁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宜昌与被告袁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宜昌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宜昌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宜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宜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广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