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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民初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袁宜昌与袁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宜昌,袁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232号原告袁宜昌。委托代理人陈俊夫。被告袁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宜昌与被告袁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宜昌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宜昌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宜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宜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广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