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法定代表人温志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杨军,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佘保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夏,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6.5元(原告已预交9793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祺审判员 蒋海涛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