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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终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青岛明珠海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明珠海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明珠海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明奇,该公司人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刚。上诉人青岛明珠海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0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明珠海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青岛明珠海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明珠海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邱 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