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立民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沈阳中船军工涂料所与银州区政府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某某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立民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某研究所,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辽海南路**号。投资人:尹某某,所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辽宁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某某研究所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立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某某研究所称,协议约定是补偿上诉人因购买原地块地上建筑物多出款项,而不是奖励性质合同,请求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立民初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裁定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某某研究所与铁岭市银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二0一0年四月七日签定有关土地出让的协议书,并于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与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原协议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立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昌宏代理审判员 刘 爽代理审判员 高 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国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