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白新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新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404号罪犯白新红,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来安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8日作出(1996)蚌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新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白新红服判不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1日作出(1996)皖刑核字第1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1999年1月1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4月23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9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3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白新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新红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新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新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