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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盂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盂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被告崔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瑞卿负担。审判员  侯翠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