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杨子刚与李向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刚,李向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杨子刚,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沈郁沁。被告:李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刚诉被告李向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刚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因原告杨子刚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