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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金吉东与刘宇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吉东,刘宇飞,段继华,刘铁军,史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金吉东,公主岭市人。被告刘宇飞,公主岭市人。被告段继华,公主岭市人。被告刘铁军,公主岭市人。被告史玉君,公主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审判长  杨凤山审判员  任振宇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