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金吉东与刘宇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吉东,刘宇飞,段继华,刘铁军,史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金吉东,公主岭市人。被告刘宇飞,公主岭市人。被告段继华,公主岭市人。被告刘铁军,公主岭市人。被告史玉君,公主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审判长 杨凤山审判员 任振宇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