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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杜泽焱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泽焱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杜泽焱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杜泽焱,男,汉族,1950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理俊,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7175673-8。法定代表人:程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单位副镇长,特别授权。原告杜泽焱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孝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泽焱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委托代理人张理俊,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由于本案须以本院(2013)津法民初字第01856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于2013年3月4日中止诉讼。2014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3)津法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该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于2014年5月2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泽焱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称: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卫生院因新建办公楼,于2008年初占用了原告所有的位于原江津市西湖镇火炬村二社“偏刀丘”大田。原告未得到被占土地补偿款,于2010年8月9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后经法院查明,原告被占土地的补偿款已由江津区西湖镇卫生院交付给被告发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被占土地补偿款,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原告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4.7万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既不是征收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建设用地单位,仅是受托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原告起诉被告属主体错误。���告受托发放的征地补偿费用只有4.56万元,非4.7万元,且原告所诉的被占土地权属有争议,涉及到颜国红、丁素英、杨中文、杨晓阳及原告。因原告等人一直未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身份,同时也无任何有权机关对该款发放对象予以明确,故该款未予支付的责任不在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由政府直接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所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而不能作为民事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原告的起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相违背,本院依法不应受理,受理后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泽焱农村承包经营户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7.50元,原告杜泽焱农村承包经营户已预交本院,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