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案被告曹某某的住所地是广西灵山县××镇××村××号,其经常居住地也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张琛琛代理审判员 龙 泉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