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拓展光电有限公司与唯秀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拓展光电有限公司,唯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深圳市拓展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唯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n-DeanDdwardChen。原告深圳市拓展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唯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起被告向原告采购LED灯,被告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下订单,原告按照订单生产并交货,被告按月结算货款。自2013年9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19,100元(以下币种同)。经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19,100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上述款项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订单(2013年9月之前);2、银行付款回单(2013年9月之前);3、增值税发票,以上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双方订单是以传真方式签订。4、2013年8月-11月对账单;5、订单(2013年7月-11月)、快递单;6、增值税发票、发票回执;7、增值税发票抵扣证明,以上证明原告按约供货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已经对发票进行了抵扣。8、银行付款回单(2013年11月),证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3年11月。被告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的确认,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1月起,原、被告发生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以传真方式下采购LED灯的订单,并约定付款方式为一个月。原告按约生产并以快递方式向被告交付货物。按月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支付货款。自2013年9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至2013年11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19,100元至今未付。经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本着民事活动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立各自的权利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唯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拓展光电有限公司货款719,100元;二、被告唯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拓展光电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上述款项为本金,自2014年1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1元,由被告唯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继余代理审判员 沈敏兰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