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陵川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涂天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陵川天然气有限公司,涂天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重庆市陵川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福林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6885212-0。法定代表人周天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涂天仁,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陵川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天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陵川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陵川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陵川天然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陵川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陵川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