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盘元明诉被告艾保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元明,艾保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448号原告盘元明,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瑶族,双牌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宗明,XX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艾保国,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原告盘元明与被告艾保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国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宋光远、冯祥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雄文担任记录。原告盘元明及委托代理人赵宗明,被告艾保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元明诉称:2012年下半年,被告在大麻办一宏旺木材加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被告雇佣原告打工,约定每月劳动报酬2000元。2013年7月16日12时,原告在做工时被工厂的电刨机割伤,至郴州铁路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500元的伙食费和8000元的医疗费,其余费用全部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的伤势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切割伤,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终身残废。原、被告是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损,雇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伤残费等共计46937.9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盘元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住院病历资料,证实原告受伤住院情况;2、住院医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证实原告住院费用;3、欠条,证实原告受伤后,被告同意给付原告3000元;4、张志娥的证明,证实原告受伤情况;5、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原告伤势为九级伤残;6、招工启事,证实被告的招工情况;被告艾保国辩称:被告不是工厂的法人代表,只是工厂股东。被告已写了条子给被告,双方已结清。被告艾保国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提供一份大麻宏旺木材加工制品厂合股协议书,证实该厂是由被告等三人开办的。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证据1、2、3、6,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证据4,被告认为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证人证言,但证人张志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认为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二、对被告一份大麻宏旺木材加工制品厂合股协议书,原告认为该证据是被告事发后签订的,笔迹系同一人,原告不认。本院认为,被告并未提供合伙人合伙期间工厂经营状况账目,合伙盈亏账单等佐证,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所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6月,原告盘元明见蓝山县大麻木材加工厂招工启事后便按所附电话号码与被告艾保国联系。该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由被告艾保国开办。被告艾保国遂雇佣原告盘元明在该加工厂开电刨机,每天工资70元。2013年7月16日12时许,原告盘元明在操作电刨机时未采取相应自我安全防护措施,其右手食指被电刨机割伤。原告盘元明负伤后当天至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8月26日出院,住院41天,用去的医疗费8914.99元,被告艾保国支付费用8500元。2013年11月15日,原告盘元明的伤势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分析说明:根据检案摘要、检验所见和医院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盘元明外伤造成右手食指切割伤、中节指骨和近节指骨骨折并缺损、皮肤肌腱部分缺损、远近侧指间关节破坏,并行骨折克氏内固定术,致右手指食远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依照GB/T1618-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i九级第23条之规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玖级伤残。其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盘元明右手食指切割伤评定为玖级伤残。参照《湖南省2013-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盘元明应获得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8914.99元、误工费6700.36元(112天×21836元÷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41天×30元)、护理费4496.3元(1人×41天×40028元÷365元)、伤残赔偿金29760元(7440元×20年×20%),合计51101.65元。本院认为:被告艾保国雇佣原告盘元明在其开办的蓝山县大麻木材加工厂开电刨机,故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原告盘元明在操作电刨机时未采取相应自我安全防护措施,其右手食指被电刨机割伤,造成其九级伤残的后果。原告盘元明自身忽视安全,存在过错,因此被告艾保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艾保国所支付费用8500元,应予抵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艾保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盘元明经济损失51101.65元的70%即35771.16元,抵扣所支付的8500元后为27271.16元;二、驳回原告盘元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3元,原告盘元明负担292元,被艾保国负担6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宋光远人民陪审员 冯祥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雄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