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姜纳新与北京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纳新,北京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初字第03571号原告姜纳新(北京姜纳新门窗销售中心业主),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健壮,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怀北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曹建东。被告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下元市场北区临十七号楼。法定代表人孙荣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山,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姜纳新与被告北京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土公司)、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孙竞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纳新之委托代理人沈健壮、被告一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姜纳新诉称,2008年10月20日,原告与一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10310元整,双方约定如一帆公司拖欠货款,按总额3%每月加收违约金。但一帆公司至今仍欠原告37492.50元货款没有结清。2013年2月9日,中土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37492.50元未付。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7492.5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的违约金5000元。被告中土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一帆公司答辩称,认可欠款数额和违约金数额,但一帆公司是与北京姜纳新门窗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姜纳新门窗)签的合同,也是欠姜纳新门窗的货款和违约金,并不欠本案原告姜纳新货款和违约金。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0日,姜纳新门窗与一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姜纳新门窗为供方,一帆公司为需方,供方向需方提供地下室钢门及首层防护窗,货款总金额为110310元;预付款先付贰万元整,余款半年内结清;如需方拖欠货款,按总额的3%每月加收滞纳金。2013年2月9日,中土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姜娜(应为”纳”)新门窗销售中心(北宅)金额大写叁万柒仟肆佰玖拾贰元伍角整,小写37492.50。2013年2月9日。”其上加盖有中土公司第一项目部的财务专用章。一帆公司称之所以中土公司会出具欠条,是因为中土公司是工程的总包方,一帆公司为分包方,之前给姜纳新门窗的货款都是中土公司支付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一份、欠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本案中,原告与一帆公司之间存有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现一帆公司认可欠姜纳新门窗货款数额及违约金数额,故应向原告支付欠款和违约金。中土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其自愿参加到本案的法律关系中,亦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7492.5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违约金5000元合法合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姜纳新货款三万七千四百九十二元五角及违约金五千元。如果被告北京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一元,由被告被告北京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