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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休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汪某与周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周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休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汪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被告周某,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本院受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周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汪某负担。审判员 汪 瑷 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