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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保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永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兴、王诚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贵州永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兴,王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208-1号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大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贵州永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波。被申请人黄志兴,男。被申请人王诚,女。本院在审理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永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兴、王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永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兴、王诚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袁金平人民陪审员  符兴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