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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夏某、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郭海林、郭歌,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杰、周红飞,浙江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琴芳、余意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郭歌、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周红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夏某以数千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被害人李某的“完美世界”游戏账号a60×××06,并联系被告人高某,让其帮忙出售该账号内的游戏道具。待被告人高某赶至夏某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的住处,被告人夏某先电话联系游戏公司的客服,要求修改该游戏账号的邮箱,并打印受理申请表(该表附有虚假的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让被告人高某至打印店传真该申请表给游戏公司,并在申请表上署名“李某”,但该传真因不够清晰而被游戏公司拒绝受理。后被告人夏某为解除绑定该游戏账号的完美神盾,再次让被告人高某至打印店传真受理申请表,后顺利解绑并修改账户信息。被告人夏某即登陆游戏账号a60×××06,该账号内有大量游戏道具和银票,其便将该账号内的道具转移到被告人高某新练习的小号内,在游戏区内摆摊出售。后被告人夏某将摆摊出售的道具和银票关联到其5173网络交易平台上,但该交易平台被封,期间二被告人继续登陆转移道具和银票。后因被告人夏某在5173的网络交易平台被封,其又将游戏道具和银票放到被告人高某注册的5173网络交易平台上出售得款2300元。但因被告人高某害怕其5173交易平台被封,故被告人夏某又重新在UU898网络交易平台注册一个新账号,并绑定被告人高某尾号为557819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继续出售游戏道具和银票。该银行卡分别于2012年11月13日、14日网转入17800元和168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李某的发生情况报告表及陈述、调取证据清单、5713交易平台的开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出售记录、解绑申请表、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的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夏某、高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夏某、高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夏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高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夏某以数千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被害人李某的“完美世界”游戏账号a60×××06,并联系被告人高某,让其帮忙出售该账号内的游戏道具。待被告人高某赶至夏某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的住处,被告人夏某先电话联系游戏公司的客服,要求修改该游戏账号的邮箱,并打印受理申请表(该表附有虚假的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让被告人高某至打印店传真该申请表给游戏公司,并在申请表上署名“李某”,但该传真因不够清晰而被游戏公司拒绝受理。后被告人夏某为解除绑定该游戏账号的完美神盾,再次让被告人高某至打印店传真受理申请表,后顺利解绑并修改账户信息。被告人夏某即登陆游戏账号a60×××06,该账号内有大量游戏道具和银票,其便将该账号内的道具转移到被告人高某新练习的小号内,在游戏区内摆摊出售。后被告人夏某将摆摊出售的道具和银票关联到其5173网络交易平台上,但该交易平台被封。此人二人意识到该游戏账户系出卖人非法取得。期间二被告人继续登陆转移道具和银票。后因被告人夏某在5173的网络交易平台被封,其又将游戏道具和银票放到被告人高某注册的5173网络交易平台上出售得款2300元。但因被告人高某害怕其5173交易平台被封,故被告人夏某又重新在UU898网络交易平台注册一个新账号,并绑定被告人高某尾号为557819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继续出售游戏道具和银票。该银行卡分别于2012年11月13日、14日网转入17800元和16800元。其中高某分的3000元。2013年5月23日、27日,民警分别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和苏州市相城区抓获被告人高某和夏某。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所作的发生情况报告及陈述,证明:2012年11月14日下午,被害人李某发现其无法登陆完美世界游戏账号后,遂联系游戏公司,被告知其游戏账号绑定的神盾已被人用假身份证复印件解绑,并被修改游戏账号,后其封停游戏账号。其陈述得到解绑申请表的印证。2、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证明涉案的户名为高某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已经被扣押。3、出售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调取证据清单、5713交易平台的开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证明涉案物品移转及被交易的情况。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的交易明细,证明UU898交易平台是属于郑州市中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通过这个交易平台进行游戏币和装备的交易,需要提供一个注册用的身份证,提现用的银行卡和手机号码,但身份证不需要跟银行卡上的户主一致,以及2012年11月13日-14日,开户人为夏某及高某的银行账号通过前述平台交易游戏物品并取现的情况。5、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归案的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7、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收集在案,证明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并得到了上述证据的印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高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非法所得三万六千九百元责令二被告人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勇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