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岑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家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雪敏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家妙,陈雪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岑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刘家妙,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岑溪市人。被申请人陈雪敏,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岑溪市人。申请人刘家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雪敏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尚志独任审理,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刘家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家妙诉称,被申请人陈雪敏是申请人的母亲,刘杰新是其父亲。2004年11月2日,申请人的父亲刘杰新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陈雪敏于2003年8月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查找,但仍无音信,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雪敏失踪。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雪敏���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岑溪市人,原住岑溪市诚谏镇乾厢村乾一组10号。刘杰新与被申请人陈雪敏于1993年3月9日登记结婚,曾生育有四个子女,儿子刘家斌于1994年4月26日出生,女儿刘家妙于1995年9月1日出生,次女儿刘家妮于1997年5月10出生,小女儿刘家雁于1999年3月3日出生。申请人的父亲刘杰新于2004年11月2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陈雪敏于2003年8月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查找,但仍无音信,下落不明至今已逾10年。申请人刘家妙自愿同意作为其哥哥和两个妹妹的监护人。2014年2月20日,刘家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雪敏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20日发出寻找陈雪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雪敏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申请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镇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雪敏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未见被申请人陈雪敏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申请人刘家妙作为被申请陈雪敏的女儿,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雪敏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陈雪敏为失踪人;二、指定刘家妙为失踪人陈雪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蒋尚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陈勇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