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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5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瞿志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瞿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5510号罪犯瞿志勇,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作出(2009)���瓯刑初字第8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瞿志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瞿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0、2011、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瞿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瞿志勇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瞿志勇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林金林审判员 蔡能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