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多与金东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金东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王多,女,住珲春市。被告:金东浩,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与被告金东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