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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多与金东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金东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王多,女,住珲春市。被告:金东浩,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与被告金东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