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贠普照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贠普照,武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字第00069号申请人贠普照,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超,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贠普照因与被申请人武超驾驶的陕AK57**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超驾驶的陕AK57**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贠普照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