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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英法镇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清英法镇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梁某,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朱某,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黄俊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在广州务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变差。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到庭应诉,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庭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现存各自财物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黄俊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燕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