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江西省吉瑞园林有限公司与谢佐源、谢芳剑、谢圣忠、肖远栋、谢际新、谢佐金、谢佐淇山权证林权流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吉瑞园林有限公司,谢佐源,谢芳剑,谢圣忠,肖远栋,谢际新,谢佐金,谢佐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瑞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富轩,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佐源(又名谢佐沅),男。被执行人谢芳剑(又名谢方剑),男。被执行人谢圣忠,男。被执行人肖远栋,男。被执行人谢际新,男。被执行人谢佐金(又名谢佐泾)。被执行人谢佐淇(又名谢佐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安县人民法院(2014)万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谢佐源(又名谢佐沅)、谢芳剑(又名谢方剑)、谢圣忠、肖远栋、谢际新、谢佐金(又名谢佐泾)、谢佐淇(又名谢佐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佐源(又名谢佐沅)、谢芳剑(又名谢方剑)、谢圣忠、肖远栋、谢际新、谢佐金(又名谢佐泾)、谢佐淇(又名谢佐洪)共同所有的万府林证字(2006)第1712150019号、万府林证字(2008)第1712160020号两本山权证林权流转过户至江西省吉瑞园林有限公司,转让期限三十年,从2013年1月30日至2043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义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