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执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蔺信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信华,胡春景,襄阳天荣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183-1号申请执行人蔺信华。申请执行人胡春景。被执行人襄阳天荣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兴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天荣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天荣市场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含其他收入、配套资金等)人民币350000元至本院;或查封、扣押等值350000元的财产。已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襄阳天荣市场有限公司保管,不得买卖、转让、损毁、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荗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熊世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