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执字第0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执字第098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滨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张铭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缪亚骏,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梦姿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伟,该公司总经理。无锡市滨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湖安监局)与无锡梦姿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姿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确认,梦姿公司缴纳罚款1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滨湖安监局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梦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被执行人梦姿公司缴纳罚款1万元。执行中,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梦姿公司名下房产情况,经查,其名下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梦姿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将执行情况通报滨湖安监局,其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敏嘉执行员 项 晶执行员 倪晓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