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志樑与星高新电机(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樑,三星高新电机(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王志樑,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三星高新电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微电子工业区微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申詠雨。委托代理人邢汝玖。原告王志樑与被告三星高新电机(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28日,原告王志樑与被告委托代理人邢汝玖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王志樑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志樑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