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民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法定代表人:兰云海,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赵德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安,男,四川省盐亭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祥,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杜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本案后,于2014年2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强与被上诉人杜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按何种租金标准履行租赁合同。因被上诉人杜安已就租金问题向原审法院另案起诉,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亭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退还上诉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长 兰大波审判员 田 苑审判员 赵 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