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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邹兴志与袁宜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兴志,袁宜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1168号原告邹兴志。被告袁宜兵。本院受理原告邹兴志与被告袁宜兵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预收诉讼费通知,限原告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逾期后,原告没有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受理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邹兴志起诉被告袁宜兵的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成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