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非执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曹强、唐春莉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强,唐春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非执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海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斌逸,男,该局政法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杨瑞雪,女,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曹强,男。被执行人唐春莉,女。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曹强、唐春莉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曹强、唐春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规定,于2012年2月27日无计划生育一女,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91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9日对曹强、唐春莉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9190元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玲审 判 员 刘春莲人民陪审员 钟崇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沥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