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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城法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关则令与卓小红、卓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则令,卓小红,许剑,卓小玲,王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关则令,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卓小红,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许剑,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卓小玲,女,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学刚,男,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10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卓小红、许剑、卓小玲、王学刚应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和返还受理费26640元、保全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剑有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卓小玲有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学刚有小型汽车一辆和货车一辆。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剑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卓小玲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学刚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和货车一辆;四、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典军 来源:百度“”